异议人: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冠雨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冠雨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2期《商标公告》第24468498号“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指定使用于第25类“十字褡;修女头巾;神父左臂上佩戴的饰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66203号、第14486342号、第16510998号“S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鼠标(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4468498号“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