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池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8128875号“杜五液 DUWUY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杜五液 DUWUYE”,指定使用于第33类“青稞酒;黄酒;烈酒(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496855号、第3573340号“国五液”、第3761104号“神五液”、第160922号“五粮液WULIANGYE”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烧酒;蒸馏酒精饮料;蒸馏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128875号“杜五液 DUWUY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