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641066号“维他倍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维他倍健 46641066

阅读:116531 2023-07-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维他倍健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甄心商标事务代理沧州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何冬强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4日对第46641066号“维他倍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维他倍健”标识经过长期在先广泛使用,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较强的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

  申请人:广东维他倍健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甄心商标事务代理沧州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何冬强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4日对第46641066号“维他倍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维他倍健”标识经过长期在先广泛使用,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较强的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削弱申请人品牌的知名度。被争议商标“维他倍健”商标系仿照申请人“维他倍健”标识,系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维他倍健”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他人在先注册并且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名下有134件商标,均超出正常使用范围,其行为恶意囤积商标,导致商标资源的浪费.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未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产品宣传图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1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

  2、被申请人名下共计申请注册了182件商标,其中包括“康欢园”、“XuBull”、“奥巴牛”、“美迪熊”、“战狼嗨饮”、“实族人”等与申请人及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品牌、姓名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维他倍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本案中,被申请人名下共计申请注册了182件商标,其中包括“康欢园”、“XuBull”、“奥巴牛”、“美迪熊”、“战狼嗨饮”、“实族人”等与申请人及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品牌、姓名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其中2019年1月16日至2021年12月24日集中申请170件,涉及多类商品/服务。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答辩,未对其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8日

本文《关于第46641066号“维他倍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维他倍健 4664106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06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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