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P MINE OPERATIONS 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53801号“MP MAGNE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也不符合“其他缺乏显著特征”情形,整体可以作为商标被消费者识别。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255745号“MP MARITIME PROTECTION及图”商标、第10311841号“MP及图”商标、第1994043号“MP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虽均包含“MP”,但该字母显著性极低,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并共存。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构成字母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且申请人正在尝试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磋商出具共存同意书事宜,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列表;申请人官网及相关网络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相关同意书材料。
经复审认为,在第1类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稀土金属;稀土金属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工业和科学用化学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MP MAGNETICS”,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6类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铝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钢板”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MP MAGNETICS”,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0类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稀土金属加工;为他人定制制造合金片”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锅炉制造”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MP MAGNETICS”,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在第1、6、40类中,申请商标标识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理应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理由。
另外,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待定,但鉴于最终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在第40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