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241387号“文邦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文邦汇 38241387

阅读:95947 2023-07-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企盛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火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军辉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7日对第38241387号“文邦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一个自然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超出了被申请人的经营能力,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和囤积商标。被申…

  申请人:中企盛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火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军辉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7日对第38241387号“文邦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一个自然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超出了被申请人的经营能力,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和囤积商标。被申请人抢注、囤积商标以转让牟取高额利益为目的的主观恶意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将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0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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