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317698号“IJ&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IJ&C 57317698

阅读:100004 2023-07-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知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上德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6日对第57317698号“IJ&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D&C”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为申请人的核心品牌…

  申请人:上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知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上德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6日对第57317698号“IJ&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D&C”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为申请人的核心品牌,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恶意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81918号“D&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357016号“D&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恶意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信息;相关民事判决书;购销合同、广告宣传等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发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被申请人取得争议商标专用权属合法行为,且争议商标完全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型式试验报告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了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2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内部通讯装置”等商品上人。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器开关”等商品上。上述商标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2013年《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内部通讯装置;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器开关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有较强的关联性或重合性。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电器开关等商品上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源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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