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水宝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水贝比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蜂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水宝贝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水贝比企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7期《商标公告》第28752274号“水贝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水贝比”指定使用于第25类、28类、41类、43类商品和服务上。异议人对其以上所有类别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被异议商标“水贝比”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游泳帽、游泳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03817号“WATER BABIES”、在先注册的第18895357号“SHUI BABIE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水贝比”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泳浮带、翼型浮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03817号“WATER BABIES”、在先注册的第18895356号“SHUI BABIE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娱乐品和玩具”、“游戏器具”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水贝比”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教育考核”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03817号“WATER BABIES”、在先注册的第18895355号“SHUI BABIES”、第21840565号“水宝贝”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摄影服务"、“教育”、“培训”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水贝比”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03817号“WATER BABIE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6类“纸板”、第21类“发刷”、第24类“床罩和桌布”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易造成混淆误认和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752274号“水贝比”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