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674682号“贝拉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贝拉亲 37674682

阅读:85341 2023-09-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蔡璇真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对第37674682号“贝拉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日本贝亲株式会社系在先注册于第35类服务上的第3682055号“贝亲”商标、第8372244号“贝亲”商标、第…

  申请人: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蔡璇真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对第37674682号“贝拉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日本贝亲株式会社系在先注册于第35类服务上的第3682055号“贝亲”商标、第8372244号“贝亲”商标、第12126156号“贝亲”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权利人,申请人作为其全资子公司及引证商标一至三的被许可使用人,亦属于该在先商标权的利害关系人。二、日本贝亲株式会社是世界知名的母婴用品生产厂商,“贝亲”商标经过多年宣传使用,母婴产品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商标“贝亲”“Pigeon贝亲”曾被认定为奶嘴、婴儿奶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获得了扩大保护。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集团公司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四、“贝亲”同时也是申请人的中文商号,由申请人长期广泛使用,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五、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同行业经营者,在多个类别申请多件“贝拉亲”、“Pilage”商标,明显带有抄袭模仿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极易引发消费者对于服务来源的误认,从而在市场上造成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或光盘形式):1、申请人企业信息、引证商标一至三商标信息及许可备案通知书;2、申请人及集团公司介绍;3、申请人产品宣传册、活动策划执行协议、活动报道、现场活动照片等;4、申请人“贝亲”商标注册信息;5、申请人与申请人集团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6、贝亲产品杂志广告页面及刊登信息明细表、广告费发票、广告合同、广告页面、线上及电视推广情况报告书、网络推广合同、电视广告、地铁公交广告、媒体报道、检索报告等宣传证据材料;7、申请人参加展会证据材料;8、专项审计报告;9、销售量、销售额情况明细表、销售发票、经销商、销售代理合同等销售证据材料;10、申请人贝亲品牌登入天猫国家的网络报道;11、申请人参与公益活动相关证据材料;12、申请人所获荣誉奖项;13、申请人被侵权案件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14、与“贝亲”近似的商标信息;15、贝亲奶嘴所获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和评价报告;16、《日本有名商标集》封面及相关页面;17、《第八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18、相关案件判决书、决定书等;19、被申请人个体工商户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名下商标注册信息、官网主页、参加展会展位照片、产品照片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2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12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现均为贝亲株式会社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知,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贝亲株式会社为申请人的股东,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为关联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文字“贝拉亲”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贝亲”,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保护,应以他人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为基本事实依据,同时保护范围原则上应以争议商标核定商品与申请人所经营商品类似为限,本案中,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号“贝亲”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广告等服务上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损害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因此,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此外,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予以置评。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6日

本文《关于第37674682号“贝拉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贝拉亲 3767468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051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