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PPG俄亥俄州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昊天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59482号“PP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85719号“PP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由“PPG”和图形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41652号图形商标、第12864612号“猎上网及图”商标、第12773004号“ALCOVISOR及图”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尚可区分, 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