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脸萌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19391号“Hel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未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等特点,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70854号“哔哔扒 HELLO”商标、第48431542号“Hello及图”商标、第20918137号“HELO FOOD”商标、第13854454号“星乐坊 hello”商标、第29361923号图形商标、第21156832号“微力城邦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撤销。申请人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由“Helo”和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五、六字母构成、排列顺序、呼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字母构成、排列顺序、呼叫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中“Helo”并非常见英文,加之其含义与所指服务并无关联,整体并未直接表示所指服务内容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