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19554号“逆战手游 NZMOBI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培训、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录像带发行”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剩余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19189号“逆戦 THE VIRAL FACT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018965号图形商标、第11453935号图形商标、第48524849号“TEAM WEZRK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申请人恳请贵局对本案裁定文书不予公开。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判决、媒体报道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放弃“培训、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录像带发行”服务。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培训、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录像带发行”服务,故我局针对上述服务的驳回通知书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剩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逆战手游 NZMOBILE”和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本案申请人称本案情形涉及其商业机密,故而请求对本案裁决文书不公开,但申请人未明确指出哪部分证据或裁决文书属于其商业机密以及构成商业机密的充分理由,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录像带发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