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32862号“HWA TAI Since 1962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HWA TAI Since 1962及图 6832862

阅读:100923 2023-09-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华大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准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832862号“HWA TAI Since 1962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5161号决定,于2022年09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华大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准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832862号“HWA TAI Since 1962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5161号决定,于2022年09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三决定认为,华大工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及产品介绍、进口购进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卫生证及提货单、网络销售商品及评论页面、展架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饼干”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克力架饼干;2.曲奇饼干;3.蛋糕;4.饼干”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薄片(谷类产品);2.糖果;3.糖果锭剂(糖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首屈一指的饼干制造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充分证明复审商标在“饼干、克力架饼干”商品上的使用,复审商标使用的“薄片(谷类产品)”与“饼干”等商品均可以由谷类产品制成,均是属于零食类产品;复审商标使用的“糖果;糖果锭剂(糖果)”产品与“饼干”同样是零食类产品。这些商品功能用途相似,消费对象均面向普通消费者,销售场所均是在超市等零售场所。因此,“薄片(谷类产品);糖果;糖果锭剂(糖果)”商品上的注册也应可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方网站上相关介绍、产品介绍;

  2、中国代理商销售HWA TAI饼干的销售合同、发票、装箱单、卫生证书、提货单;

  3、京东的销售情况;

  4、中国超市的销售图片;

  5、2020-2021年申请人销售合同、发票、原产地证明、提货单。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在撤销复审中已体现。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项目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且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具有真实性与有效性,属无效证据,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商品项目上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意见:复审商标在“饼干;蛋糕;曲奇饼干;克力架饼干”商品上的注册已在撤销申请决定中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理由和证据完全可以证实,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限内在全部被撤销商品上在中国具有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质证证据(编号续前):

  6、2022年申请人销售发票、原产地证明、提货单;

  7、产品实物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7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咖啡饮料”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3年12月6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1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复审商标在“克力架饼干;曲奇饼干;蛋糕;饼干”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薄片(谷类产品);糖果;糖果锭剂(糖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申请人于2019年2月11日至2022年2月10日期间是否在“薄片(谷类产品);糖果;糖果锭剂(糖果)”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具体到本案,证据1尚无法证明复审商标或复审商品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3、5中所涉及的产品均为什锦饼干、夹心饼干等饼干类商品,并非复审商品。证据4、7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证据6中大部分证据均不在知道期间内,处于指定期间的材料涉及的产品也仅为饼干,并非复审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2019年2月11日至2022年2月10日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薄片(谷类产品);糖果;糖果锭剂(糖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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