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052439号“MIPWORLDWIDE”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MIPWORLDWIDE 29052439

阅读:117010 2020-02-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雷东米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短笛服装设计中心 异议人雷东米德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短笛服装设计中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7期《商标公告》第29052439号“MIPWORLDWID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

  异议人:雷东米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短笛服装设计中心

  异议人雷东米德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短笛服装设计中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7期《商标公告》第29052439号“MIPWORLDWID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PWORLDWID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笔记本”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122465号“MIP”、第1125909号“MIPFORMAT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美术用品”、“书籍”等。双方商标显著部分均为“MIP”,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纸、杂志(期刊)、笔记本、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平版印刷工艺品、文具、书写工具、绘画材料、教学材料(仪器除外)”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052439号“MIPWORLDWIDE”商标在“纸;杂志(期刊);笔记本;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平版印刷工艺品;文具;书写工具;绘画材料;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29052439号“MIPWORLDWIDE”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MIPWORLDWIDE 2905243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0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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