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绍兴惠群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惟界知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40478号“DH-HYT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显著性的商标。申请商标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征,可以发挥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与作用。经过申请人企业在相关市场上的多年独家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