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咸阳市彩虹商贸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市乐松园坚果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30日对第10733739号“金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在我局2022年11月14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2)第W087883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书中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29期《商标公告》上,该商标已无效。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