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智贸捷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84221号“JET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347920号“J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现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第60778179号“JE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