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津县保德龍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26020号“保德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717319号“龙熙·皖臻 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保德龍”由地名“保德”和其他文字“龍”组合而成,整体上具有强于地名“保德”含义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