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付宝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32198号“OKca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506867号“OkC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消费者研究;特许经营商业事务管理;汽车拍卖;电话市场营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且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故在上述服务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