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694004号“美心生活 mx quality lif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美心生活 mx quality life 64694004

阅读:57032 2023-09-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美心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94004号“美心生活 mx quality 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410095号“美心樂活 LIFE HEART”商标、第4383151号“QUA…

  申请人:美心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94004号“美心生活 mx quality 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410095号“美心樂活 LIFE HEART”商标、第4383151号“QUALITY及图”商标、第4666700号“Quality及图”商标、第4666701号“Quality及图”商标、第4666702号“Quality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已注册的“美心”商标的延续申请。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不予注册且不予注册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奶巧克力饮料、咖啡、加奶可可饮料、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可可饮料、巧克力饮料、乐口福、麦乳精、可可、咖啡饮料、未烘过的咖啡、人造咖啡、加奶咖啡饮料、花茶、红茶、茶”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对其已注册的“美心”商标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加奶巧克力饮料、咖啡、加奶可可饮料、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可可饮料、巧克力饮料、乐口福、麦乳精、可可、咖啡饮料、未烘过的咖啡、人造咖啡、加奶咖啡饮料、花茶、红茶、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2日

本文《关于第64694004号“美心生活 mx quality lif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美心生活 mx quality life 6469400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03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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