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295069号“和好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和好丫 55295069

阅读:98873 2023-09-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郭小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秦亚东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4日对第55295069号“和好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和好鸭”是申请人独创而成,经过宣传和推广,早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争议商标与…

  申请人:郭小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秦亚东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4日对第55295069号“和好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和好鸭”是申请人独创而成,经过宣传和推广,早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第55427404号“和好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高度近似,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时,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对该作品依法享有的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非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成立的“东莞市农村哥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和好鸭”使用在产品包装及销售平台上的图片;

  3、“和好鸭”的产品检测报告;

  4、“和好鸭”的设计过程;

  5、作品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和好丫”是被申请人从2021年开始打造的熟食品牌,一直持续使用至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1-5为自制证据,且没有产品销售合同、对应发票、交易记录和汇款凭证,不能证明“和好鸭”商标投入了真实的使用。争议商标在先使用和申请注册早于申请人“和好鸭”商标,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和好鸭”核定使用服务不构成类似。同时,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犯他人著作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合情、合理、合法,请求裁定争议商标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身份证明文件;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明细;被申请人第21类和28类商标档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肉”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21年11月14日至2031年11月13日。

  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策划”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标志。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为上述在先权利之一。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图样未构成实时性近似,故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商标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在中国大陆市场范围内经广泛宣传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或影响力。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等其他规定之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2日

本文《关于第55295069号“和好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和好丫 5529506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027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