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丹格拉兹的缤缤格拉兹酒庄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Colomé Holding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034618号“COLOM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8748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19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14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且被申请人证据未交申请人进行质证,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1.被申请人股东名册及相关介绍文件;
2.商业代理合同、出口发票、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
3.网络销售授权书、网络销售截图;
4.实体店照片;
5.进口代理服务协议、采购合作合同、采购通知单、发票、网络宣传文章。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材料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其名下另一件“Colome”商标的使用情况,不能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且被申请人证据或未显示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被申请人,或与商标的使用无关,或未经翻译,或为自制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情况。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另一件“Colome”商标的具体信息作为质证证据。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0年3月17日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核准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3月14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3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的股东名册、授权书、商业代理合同、出口发票、报关单表明其关联企业、代理商在指定期间内向中国出口了标示“COLOME”商标的葡萄酒产品,其提交的网络销售授权、网络销售截图、实体店照片、相关介绍文章等亦可佐证其确有真实使用意图,并已实际投入使用。申请人虽质疑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支持,我局合理采信被申请人上述证据。虽然被申请人部分证据中“Colome”商标表现形式与复审商标不同,但我局认为该表现形式并未改变复审商标的文字构成,可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综上,我局认为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葡萄酒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