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292413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30292413

阅读:39551 2023-09-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依牛依羊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孙丽杰 申请人因第302924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029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依牛依羊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孙丽杰

  

  申请人因第302924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029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19年2月23日至2022年2月22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复审商标在“肉、肉脯、肉松、冻干肉、腌制肉、肉干”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不予撤销,在“肉罐头”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且被申请人证据未交申请人进行质证,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1.公众号内容截图;

  2.肉交所交易平台截图;

  3.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4.采购合同、发票;

  5.产品及包装照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材料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证据或为自制证据,真实性存疑,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情况。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内蒙古众鑫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2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29类肉、奶酪、肉罐头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经核准先后于2019年4月20日转让予内蒙古顺心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转让予被申请人孙丽杰。2022年2月23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肉、肉脯、肉松、冻干肉、腌制肉、肉干、肉罐头”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29类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采购合同及发票表明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销售了标示复审商标的羊肉产品,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肉交所交易平台、产品照片等亦可佐证其确有真实使用意图,并已实际投入使用。申请人虽质疑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支持,我局合理采信被申请人上述证据。故。我局认为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肉商品及与之类似的肉脯、肉松、冻干肉、腌制肉、肉干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肉、肉脯、肉松、冻干肉、腌制肉、肉干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肉罐头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2日

本文《关于第30292413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3029241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02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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