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柏菁美学(苏州)化妆品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暨原被申请人:康柏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86209号“卡薇 CLAIR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468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19年1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且被申请人证据未交申请人进行质证,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1.认证证书、荣誉证书;
2.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被许可人营业执照;
3.产品备案信息;
4.发票、送货单、采购订单;
5.标贴、包装箱采购单、收据、发票。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材料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证据或显示的并非复审商标,或均为复印件,真实性存疑,或为自制证据,或非复审商品上的使用,或不在指定期间内,或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情况。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证据:
1.类似情况商标案例;
2.被申请人及其被许可人企业信用信息;
3.被申请人另一“卡薇 CLARIE”商标信息。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苏州市艾伦丝宝日化公司于1996年10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洗发膏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22年11月27日转让予被申请人柏菁美学(苏州)化妆品有限公司,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1月20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的商标许可授权、发票、采购订单、发货单等表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销售了标示“卡薇”商标的儿童护肤霜,证据5亦可佐证其确有真实使用意图,并已实际投入使用。申请人虽质疑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支持,我局合理采信被申请人上述证据。虽然被申请人部分证据中仅显示“卡薇”文字,但我局认为该表现形式并未改变复审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且基本符合商业惯例,可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故,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化妆品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化妆品商品及与之类似的洗发剂、洗发膏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