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刘青林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06日对第61444658号“NY YTBML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4336063号“MLB”商标、第33603271号“MLB KIDS”商标、第4336076号“NY”商标、第506836号“NY”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第4336064号“ML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复制、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以及对“MLB”体育组织名称和体育赛事名称的简称所享有的在先权益。争议商标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抄袭多件他人知名品牌,不以使用为目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38、“MLB”的百科全书、国家图书馆相关检索报告、赛事资料、媒体报道、活动照片、宣传页面、商标注册情况、纽约洋基队介绍与报道、网络销售相关商品页面、实体店照片、产品照片等;
39—47、相关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
48、福建省MLB专卖店的分布信息及旗舰店的媒体报道;
49、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50—52、被申请人抄袭他人商标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21年12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成品衣”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所有人为申请人,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第41类“球迷俱乐部服务”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成品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案中,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再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本案中,其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其二,申请人已经将其主张在先权益的体育赛事及体育组织名称“MAJOR LEAGUE BASEBALL”及其简称“MLB”作为商标注册在第25类、第41类相关商品和服务上,我局也已对争议商标与相关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适用相应的商标权保护规定予以评述并给予保护,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权益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本案中,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96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迪奥YTB”、“SUPREME YTB”、“亚历山大王 YTB”、“克罗心YTB”、“YTB MAXMARA”、“HRNERS ADLV”、“SANDRO HRNERS”、“ROUJE HRNERS”、“HRNERS SNIDEL”、“MAJE HRNERS”等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之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