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晓东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药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3日对第40863773号“纤绣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纤绣卡”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形态,且采用常规宋体字书写,作为商标使用,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显著特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19年09月05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0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洁肤乳液”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引证第64187879号“纤绣”商标,该商标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文字“纤绣卡”所构成,其非中文固有词汇或常见中文搭配,难以解读出其具有描述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的含义,亦不存在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洁肤乳液”等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引证第64187879号商标,鉴于该商标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其不构成争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