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董怡君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大回小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71652号“华都国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98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医务室;保健;理疗;医药咨询;疗养院;公共保健浴室;蒸汽浴室;按摩;理发店;美容院;修指甲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故引证商标在前述服务上的注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整形外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饲养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