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一品春酿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48329号“乾青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性与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52307号商标、第57197495号商标、第57414766号商标、第67463356号商标、第67534999号商标、第25723096号商标、第37087777号商标、第14394366号商标、第12475292号商标、第2581543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注册,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五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至十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乾青花”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