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兰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麦兰公司
接收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接收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号楼层室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3日对第34537661号“麦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气味等特点产生误认。与本案争议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无效宣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有关“麦兰”的介绍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18年11月08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08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放射性药品”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为“麦兰”,本身并未对其指定使用的“放射性药品”等商品的特点进行与上述商品本身属性密切相关的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描述,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系作为程序性条款提出的,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评述。
商标评审在案件相关事实的基础上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案件的裁定结果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