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艳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时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3日对第27257444号“时尔 SHIER cul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尔時”商标。被申请人非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争议商标,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门店装潢、宣传单页图片;
2、作品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17年11月02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0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该原则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无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或系自制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尔時”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具有一定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该规定之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非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