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意大利巴利路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60446号“BALRRYBR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60438号“BALRRYBR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809201号“BB及图”商标、第33973307号“B及图”商标、第27794824号“BB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417508号“SILVER MOMENTS BB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15179号“B及图”商标、第599679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140040号“BIJOU BRIGITTE B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第62175366号图形商标、第650483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九)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 “服装;婴儿全套衣;驾驶员服装;防水服;化装舞会用服装;鞋;帽(头戴物);长袜;手套(服装);围巾;服装带(衣服);婚纱”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在“修女头巾;服装绶带;浴帽;睡眠用眼罩;理发用披肩” 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已经被我局在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九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现核定使用的马具配件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服装、驾驶员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七各自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八的案件结论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