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中科婀娇时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82620号“N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系列商标之一,是申请人对其核心品牌的延伸保护。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31773号“丰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取得一定的知名度。三、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引证商标并未进行积极使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地址截图、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N颜”与引证商标主要认读部分“颜”在文字组成、认读印象等方面相近,在含义上无明显差异,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在先注册的商标的具体情况与本案不同,其结论不能当然使用于本案。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