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511205号“润家RUNJI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润家RUNJIA及图 41511205

阅读:48574 2023-09-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嵘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唐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3日对第41511205号“润家RUNJI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含有我国两位烈士“傅润家”、“赵润家”的姓名,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

  申请人:北京嵘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唐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3日对第41511205号“润家RUNJI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含有我国两位烈士“傅润家”、“赵润家”的姓名,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中华英烈网中有关“傅润家”及“赵润家”烈士的信息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19年10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0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社交陪伴”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虽“傅润家”、“赵润家”为我国烈士姓名,但是,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润家”与上述烈士姓名并不相同,两者之间亦不具有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不易使公众将其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不致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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