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洪旭厚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94446号“御颈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的“御颈”系列商标,目前申请了多枚相关商标,可见申请商标“御颈木”对申请人的重要性。申请商标“御颈木”并非固有词汇、无任何含义,使用在家具上未对其原料等特点超出一般性能的描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其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