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渼颜空间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81226号“Genesis Biosystems INNOVATIONS IN REGENERATION G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46050号“金美地 GB”商标、第18928556号“GB”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Genesis Biosystems官网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洁肤乳液;洗面奶;清洁制剂;美容面膜;化妆品;梳洗用制剂;化妆用胶原蛋白制剂;防晒制剂;牙齿美白贴”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洗衣剂;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Genesis Biosystems INNOVATIONS IN REGENERATION GB”,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抛光制剂;研磨剂;香精油;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此外,该标志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