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302073号“朱子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朱子坊 64302073

阅读:132625 2023-09-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建省建瓯黄华山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02073号“朱子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公众普遍认知中“朱子”特指“朱熹”,并不会联想到烈士。“朱子”系列商标在市场上已使用多年,并未造成任何社会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并不适…

  申请人:福建省建瓯黄华山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02073号“朱子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公众普遍认知中“朱子”特指“朱熹”,并不会联想到烈士。“朱子”系列商标在市场上已使用多年,并未造成任何社会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并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朱子”经中华英烈网显示为烈士英名录中记载的革命烈士,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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