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387171号“普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普惠 68387171

阅读:118734 2023-09-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西安普惠健康体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87171号“普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434021号“普惠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等待驳回复审程序中,第29462306号“普惠e…

  申请人:西安普惠健康体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87171号“普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434021号“普惠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等待驳回复审程序中,第29462306号“普惠e家 Universal Bo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和无效程序中,第66423378号“普惠健康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通知发文程序中,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指定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4485号“惠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74484号“惠普 H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四、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是申请人已注册的系列商标的继承和延续,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了相当高的知名度。五、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在注册审查中被我局予以驳回。据此,引证商标一、三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但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普惠”与引证商标四“惠普”、引证商标五显著认读文字“惠普”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设备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分析和医疗产品的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二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裁定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其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四、五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及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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