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好字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93535号《关于第61084202号“好字在文化传播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28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648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2022年10月31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22)第Y037068号决定予以撤销其在“印刷品”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822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印刷品”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他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两商标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