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658472号“Prince Moulay Hass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rince Moulay Hassan G1658472

阅读:29983 2023-10-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SA MAJESTÉ LE ROI MOHAMMED VI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58472号“Prince Moulay Hass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将第5类被驳回的商品“Pharma…

  申请人:SA MAJESTÉ LE ROI MOHAMMED VI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58472号“Prince Moulay Hass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将第5类被驳回的商品“Pharmaceutical products(药品)”修改为“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 and/or veterinary use(人用或/和兽医用药品)”,第36类被驳回的服务项目“Real estate affairs(不动产事务)”修改为“real estate management services(不动产管理服务)”,限定后的服务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是摩洛哥现任国王,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儿子(即现任摩洛哥王储)的称号的阿拉伯文书写形式,其具有潜在财产收益的能力,申请人代表摩洛哥王室将其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并使用于商业活动中,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的注册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已在摩洛哥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类、第3类、第5类、第12类、第13类、第14类、第15类、第16类、第18类、第20类、第24类、第25类、第26类、第27类、第28类、第29类、第30类、第31类、第32类、第34类、第35类、第36类、第37类、第38类、第39类、第40类、第41类、第42类、第43类、第44类、第45类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MOHAMMED 6或MOHAMMED 6VI(穆罕默德六世)的信息打印页;经公证认证的由摩洛哥王国皇家宫殿私人秘书处主任Mr.Mohamed Mounir ElMajidi出具的关于申请人合理注册申请商标的特别声明及中文翻译;穆罕默德六世同中国历任国家领导人会晤的报道以及其他与穆罕默德六世政绩相关报道打印页;百度百科关于PRINCE MOULAY HASSAN的信息打印页;网络检索与PRINCE MOULAY HASSAN相关的新闻报道打印页。

  经审理查明:在评审期间,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在第5类商品上的“药品”商品限定为“人用或/和兽医用药品”,在第36类服务上的“不动产事务”服务限定为“不动产管理服务”。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经按照规定将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和服务进行了限定,现已符合我国规定的对商品和服务提出注册申请的要求,故申请商标不再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Prince Moulay Hassan”译为“穆莱哈桑王子”,作为商标使用在第2类、第3类、第5类、第12类、第13类、第14类、第15类、第16类、第18类、第20类、第24类、第25类、第26类、第27类、第28类、第29类、第30类、第31类、第32类、第34类、第35类、第36类、第37类、第38类、第39类、第40类、第41类、第42类、第43类、第44类、第45类商品和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第2类、第3类、第4类、第12类、第13类、第14类、第15类、第16类、第18类、第20类、第24类、第25类、第26类、第27类、第28类、第29类、第30类、第31类、第32类、第34类、第35类、第36类、第37类、第38类、第39类、第40类、第41类、第42类、第43类、第44类、第45类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08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658472号“Prince Moulay Hass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rince Moulay Hassan G165847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98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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