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42208号“HENKEL QHESIVE SOLUTIO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我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6183号“SOLUTIO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于2022年2月20日已注册期满,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7815号“HENK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74283号“HENKE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在第1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了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亦不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33299号“SOLUTIO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9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35类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第9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