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汉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00027号“大道智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08462号“大宇智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128878号“大道智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527840号“大道智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161823号“大道智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流程截图、活动宣传单。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三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娱乐组织时装展览;为娱乐或文化目的提供用户评价;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会议;通过模拟装置进行的培训服务;培训;教育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娱乐组织时装展览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流动图书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