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台奈斯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台云谷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4日对第10907873号“冰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冰丝”一般指粘胶纤维,简称粘纤,又名黏胶丝,人造纤维的一种。冰丝主要用于各类纺织、服装等领域。本案争议商标仅由“冰丝”二字构成,且没有任何特殊标志,而冰丝是汽车坐垫的原材料,属于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的标志,不当作为商标注册。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以“冰丝”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争议商标档案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所独创,且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属性没有任何关联,具有商标所应有的显著特征,完全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因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品牌专卖店截图、生产线及视频、授权书、委托生产合同、买卖合同、转账记录、产品销售截图、获得荣誉、订购产品吊牌与包装的交易记录材料、送货单、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广州市行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运载工具座椅头靠;运载工具防盗报警器;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挡风玻璃刮水器;运载工具座椅套;运载工具用座椅;运载工具内装饰品;运载工具防盗设备;运载工具方向盘罩;补内胎用全套工具”商品上,该商标于2022年6月13日经核准转让至天台云谷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名下,即本案被申请人。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但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之后审理本案,故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应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此,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由文字“冰丝”构成,其使用在指定运载工具座椅头靠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对被申请人的有关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