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云昌
委托代理人:中知尚壹(河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99673号“宝贝新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25类“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35653号“宝贝新娘 BABY BRI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52121号“宝贝姑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撤销决定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40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手套(服装)”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人放弃上述商品后,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