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宇宸畜牧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82775号“宇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632745号“宇晨 YUCHEN及图”商标、第17574476号“宇晨”商标、第13804049号“宇晨”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育植物用胚芽(种子);动物食用糠料;新鲜水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人或动物食用海藻;未加工谷种;新鲜水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宇宸”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宇晨”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