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637217号“路特斯”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路特斯 9637217

阅读:100295 2023-10-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金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637217号“路特斯”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0272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金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637217号“路特斯”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0272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2019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申请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的主要复审理由:申请人一直将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持续使用,并在一定地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等规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和复审程序中均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

  1.营业执照;

  2.委托生产协议;

  3.产品照片、包装盒照片、宣传单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委托书为复印件模糊不清,证据3没有时间,且证据2、3为自制证据,没有销售证据佐证复审商标的商品已经投入市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发表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证据之间能够相互佐证,形成完成证据链,店内照片、宣传费用发票都是真实无法造假的,在证据认定上不宜过于苛刻,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使用。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6月24日申请注册,2012年8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9类电池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证据2为其出具的委托协议,仅能证明其委托他人生产产品,但不能证明带有复审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申请人证据3为单方自制证据,真实性和形成时间均无法确认,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实际使用。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0日

本文《关于第9637217号“路特斯”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路特斯 963721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97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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