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粉小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优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04649号“粉小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已取得第61280634号、第64572024号、第65997556号“粉小小”商标的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有独特的创意与内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077049号“米分小姐”商标、第25757228号“米小小 MIXIAOXI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表达等方面均有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早已由申请人投入到了日常的宣传和使用当中,被消费者所接受和认可,与申请人建立了较强的指向性,现实中也并未发生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混淆或误认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实物图;抖音小店、抖音直播、微博等截图;采购合同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方便面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面条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