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界首市福易得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知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37998号“黑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的,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独创性。申请商标整体含义丰富,具有明确的指向作用。申请商标与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40221号“黑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并存注册。申请商标具备商标显著识别作用,不会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引证商标的专用权期限为2012年11月14日至2022年11月13日,该商标现尚未进行续展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尚未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黑客”可解释为窥视或改变网络、电脑等设备信息的人等,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另,鉴于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的评审结果未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此不再评述。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