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圣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央诺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49525号“玖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61425号“九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经注销,该商标未在市场流通,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在不同商品上,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83148号“玖舍 JIUS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正在办理注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85679号“玖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具备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情况。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权利人海宁市忆田上服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被注销;
2、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核准已被注销,注销公告刊登在第1831期《商标公告》上;
3、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24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已经于2019年12月31日被注销,时至现在已经近四年时间,并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一有后续的权利承继主体或权利处分,故其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进而与申请商标共同使用的可能性极小。同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具有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注销,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其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