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诺智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则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23381号“Hail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43982号“HAKilO及图”商标、第21337640号“HAITLO”商标、第23310999号“hapilo”商标、第60136424号“HAIL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读音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了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对引证商标一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的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在“电池充电器;网络通讯设备;电源材料(电线、电缆);集成电路;电站自动化装置”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该撤销决定已生效。该商标现为变压器(电)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微处理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集成电路、半导体芯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集成电路、半导体芯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微处理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