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545458号“而立青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而立青年 67545458

阅读:70123 2023-10-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南诚饮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45458号“而立青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52641号“而立青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权利状态不确定…

  申请人:河南诚饮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45458号“而立青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52641号“而立青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臆造性词汇,非日常用语,整体具备显著性,能够有效指示服务来源,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之情形。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能够有效区分服务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活动图片、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而立青年”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另,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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