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安孝堂生命礼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44513号“智慧生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的臆造性名称,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74120号“生命智慧”商标、第40073521号“智慧使命 让智慧无处不在”商标、第67807569号“vivo智慧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视觉感受、构成元素等方面区分显著,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各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情况。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尚处于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智慧生命”与引证商标一“生命智慧”、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智慧使命”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络广播服务、信息传送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2日